(2016)黑100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玲与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344号原告李玲,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237856-7。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牡丹江市中亿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中,原告李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玲负担。审判员 栾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俊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