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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米某某,米某甲,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3刑初15号公诉机关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无业,住白银市平川区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被害人米小某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米某某,无业,住白银市平川区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被害人米小某之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基本情况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米某甲,住白银市平川区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被害人米小某之女。法定代理人许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米某甲祖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平川区看守所。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党一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D586**号正三轮摩托车,车上搭乘米小某、吕某、李某某三人,在车辆沿平高公路由西北向东北行驶至毛卜拉村路段时,为避让迎面而来的出租车,该三轮摩托车驶入路南田地,致张某某、米小某、吕某、李某某四人受伤,后来米小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米小某系生前受钝性外力碰撞挤压致脾脏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向被害人米小某近亲属赔偿2.5万元丧葬费及支付急救等费用3182.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因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米小某在该起事故中死亡,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416080元、丧葬费23480元、抚养费100796元、医疗费65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共568356元。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D586**号正三轮摩托车,车上搭乘米小某、吕某、李某某三人准备去打拉池飞机场干活,当其驾车沿平高公路由西北向东北行驶至毛卜拉村路段时,为避让迎面而来的出租车,该三轮车驶入路南田地,致张某某、米小某、吕某、李某某四人受伤,后来米小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经鉴定,被害人米小某系生前受钝性外力碰撞挤压致脾脏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8182.60元。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680元、赔偿被害人吕某经济损失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吕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米小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示意图,《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收条、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8210部队签订了营房整修加固工程合同,后该公将该工程的水暖装修工程分包给于某某、张某。张虎雇��了被告人张某某干活,因工期紧张,2015年11月30日,张虎便让张某某再找几个干活的人。后张某某找了米小某、李某某、吕某。当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D586**号正三轮摩托车,车上乘坐着米小某、李某某、吕某,当车沿平高公路由西北向东北行驶至毛卜拉村路段时,为避让迎面而来的出租车,该三轮摩托车驶入路南田地致米小某受伤,后来米小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2015年12月14日就其经济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共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虎向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416080元、丧葬费23480元、抚养费10079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以上共计396799.20(566856元×70%),元,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履行了300000元,下剩96799.2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的当庭陈述,证人米某的证言,本院调取的(2015)平共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其经济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已有生效的民事审判庭的生效判决确定,且已大部分履行,故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某、米某某、米某甲的诉讼请求由被告人张某某对(2015)平共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未履行的396799.20元承担连带责任。对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交通费,应由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费375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张某某对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5)平共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396799.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履行328182.6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已支付28182.60元),下剩的68616.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文丽代理审判员  张燕丽人民陪审员  徐万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