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吕少雷诉陈建伟、计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少雷,陈建伟,计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淅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吕少雷,男,汉族,生于1971年。被告:陈建伟,男,汉族,生于1965年。被告:计东涛,男,汉族,生于1969年。原告吕少雷诉被告陈建伟、计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法庭告知原告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但原告一直未提供,且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法院告知后,原告至今仍未提供,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致本案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法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少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建伟审判员 张少普审判员 唐坤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