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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刑更3号罪犯张力,无业。2012年8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7月25日因违反缓刑规定被本院撤销缓刑。2014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16年3月7日因吸毒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四日;2016年3月21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开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5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15)衢开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力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开化县司法局于2016年4月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张力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开化县司法局调查发现,2016年2月11日2时许,罪犯张力与开化县国际大酒店四楼九号公馆KTV老板发生争执,并损坏其大厅多样物品,造成损失3610元。2016年3月21日,开化县公安局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依法对罪犯张力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决定,已执行完毕。2016年3月6日晚,罪犯张力因涉嫌��毒被开化县公安局马金派出所查获,尿液样本检测结果呈阳性,2016年3月7日,开化县公安局以吸毒依法对罪犯张力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决定,已执行完毕。浙江省开化县司法局认为,罪犯张力在缓刑考验期间两次因违法被行政拘留,已经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已不适宜继续进行缓刑监管,建议本院对罪犯张力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1日2时许,罪犯张力与开化县国际大酒店四楼九号公馆KTV老板发生争执,并损坏其大厅多样物品,造成损失3610元。2016年3月21日,开化县公安局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依法对张力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决定。2、2016年3月6日晚,罪犯张力因涉嫌吸毒被开化县公安局马金派出所查获,尿液样本检测结果呈阳性,2016年3月7日,开化县公安局以吸毒依法对罪犯张力作出行政拘留四日的决定。上述事实,有开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人员月度考核表、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对象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罪犯张力也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力在缓刑判决生效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和吸毒两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其行为已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衢开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力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张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定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国平人民陪审员  吴宏根人民陪审员  方顺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