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闫巍峰对孙跃刚申请支付令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巍峰,孙跃刚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5民督5号支付令申请人:闫巍峰,男被申请人:孙跃刚,男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2013年9月26日向申请人借款18.5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约定为2分/月)。由被申请人承担支付令申请费1333元。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二款:“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规定的条件。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第二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的规定,特发出如���支付令:被申请人孙跃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闫巍峰借款1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令申请费1333元由被申请人孙跃刚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