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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珍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号XX大厦XX层北区。法定代表人苏芮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珍珠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张国森。原审被告吴熊,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XX镇XX街**号。上诉人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字第15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欠款还款协议》无任何关联,故不能以《欠款还款协议》的内容确定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吴熊及上诉人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大望路营业部签订了《欠款还款协议》,表明各方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本案被上诉人作为服务合同中提供服务义务的一方,其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室应视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