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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英华与中山市泽朗照明厂、关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华,中山市泽朗照明厂,关泽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2153号原告:陈英华,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委托代理人:赵鹏,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泽朗照明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海洲东岸北路147号第3层。代表人:关泽坚,经营者。被告:关泽坚,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青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华诉被告中山市泽朗照明厂、关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英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陈英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陈英华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一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