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27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申请张某某交通肇事罪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7执94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四子王旗,无业。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四子王旗,因交通肇事罪现羁押察右中旗看守所,个体。本院在执行卢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2016)内0927刑初1号一案中,现申请人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是卢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927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瑾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