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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刚与丽水荣昌建设有限公司、安松林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丽水荣昌建设有限公司,安松林,邹增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829号原告周刚,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爱兰,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丽水荣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厦河5区16幢1号。法定代表人项荣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荣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松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家红,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刚诉被告丽水荣昌建设有限公司、安松林、邹增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刚于2016年4月26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刚负担。审判员  云文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