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石景山与曹建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景山,曹建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石景山,农民。委托代理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0010288090。被告:曹建永,农民。委托代理人:邢兴发,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4200410527477。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景山诉被告曹建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景山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景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1007.5元,由原告石景山负担。审 判 长 侯占国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代理审判员 李晓鑫.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