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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周才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奥电梯有限公司,周才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933号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3100056587897XD。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工业区庆海路59号。法定代表人:管菊花。被告:周才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才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才青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