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淑玲、王新德等与上蔡县永安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玲,王新德,赵新民,高便芳,上蔡县永安新型墙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236号原告李淑玲,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新德,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赵新民,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高便芳,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明镇,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永安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李淑玲、王新德、赵新民、高便芳与被告上蔡县永安新型墙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玲、王新德、赵新民、高便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玲、王新德、赵新民、高便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李淑玲、王新德、赵新民、高便芳承担。审 判 长 杨献伟人民陪审员 赵大伟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