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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04刑初74号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成,男,生于1990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无业,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现暂住绵阳市游仙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2012年5月26日起至2012年11月25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以绵游检诉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彬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成系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宽板凳”饭店离职员工,由于没有地方居住,案发前仍暂住于“宽板凳”员工宿舍。2016年1月21日上午7时许,唐成回员工宿舍在室友罗某某(男,本案失主)的床上睡觉,当天下午三点左右,其醒来后,发现罗某某的苹果6手机放在其床头边上,遂生贪念。随后,被告人唐成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并以15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唐成归案后,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销赃获款剩余现金人民币875元;经物价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92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据此,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被盗手机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失主罗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绵阳市游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唐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唐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唐成的违法所得875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胡 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秋娟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