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胡赛尼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刑更88号罪犯马胡赛尼,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市,回族。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以(2010)甘刑三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9月减刑一年。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2次、表扬6次,获积分3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马胡赛尼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瓶审 判 员 马 斌代理审判员 尹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瑞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