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立柱与马贵银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柱,马贵银,吴记红,马铁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2655号原告马立柱,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母福奎,北京母福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贵银,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吴记红,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被告马铁立,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柱诉被告马贵银、吴记红、马铁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立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青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