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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章海平与浙江宏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平,浙江宏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章海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慎伟达,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宏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1号。负责人:戚建华。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号。负责人:戚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海平与被告浙江宏森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海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章海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海平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144元,依法减半收取3072元,由原告章海平负担。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