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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巫莲萍与冯兆君、吴步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268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莲萍,冯兆君,吴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685号原告:巫莲萍,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冯钜深、关展来,均为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冯兆君,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第二被告:吴步(曾用名吴少英),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第一、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璟瑜,广东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巫莲萍诉第一被告冯兆君、第二被告吴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关展来,第一被告本人及第一、第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璟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第一被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第一被告表示其承包了农场,要开发农场向我借款,我于2014年4月1日借款5万元,4月2日借款5万元、4月13日借款2万元,共12万元均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第一被告,当时没有要求第一被告立下借据。后来发现第一被告没有将借款投资到农场,觉得第一被告并不可靠,故第一被告再向我借款时,我要求第一被告写下借据。2014年6月17日再向我借款20万元,第一被告写下借据,表示向我借款32万元,约定其中5万元于2014年9月17日前归还,其余27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母亲,同意为第一被告借款作担保。第一被告出具借据后,我于2014年6月17日支付了5万元现金给第一被告,同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5万元给第一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25日再通过银行各转帐支付了5万元给第一被告。因此,第一被告收到我借款共32万元,但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还款,故要求第一被告清偿借款本金32万元,及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清偿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一被告辩称:我虽然写下借据承认向原告借款32万元,但实际上收到原告的借款共27万元,都是银行转帐支付的,没有收到原告现金支付的5万元。由于该借款27万元早已全部归还给原告,故不存在还款。由于借据没有约定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第二被告辩称:我是第一被告的母亲。由于我的阅读能力有限,故不知道借据的内容,因此,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本院查明:原告与第一被告原是男女朋友关系。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母亲。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分别于2014年4月1日向第一被告支付借款5万元,4月2日支付借款5万元、4月13日支付借款2万元,共支付给第一被告借款共12万元。第一被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据,表示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4年6月17日向原告借贷32万元,其中5万元需在2014年9月17日前必须归还,其余27万元需在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第二被告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出具借据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18日、25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第一被告的借款共15万元。第一被告没有按期还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7万元(12万元+15万元)。本院认为:第一被告虽然出具了32万元的借据,但只承认收到原告借款27万元,都是银行转帐支付的。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支付了借款现金5万元给第一被告,而法律规定借款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故原告认为现金支付了5万元借款给第一被告,本院不予确认。因此,本院确认第一被告收到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的借款27万元。由于第一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已归还了借款27万元,故应清偿借款本金27万元给原告。由于第一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期限还款,故原告主张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是可以的,但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6%。由于第二被告是第一被告的担保人,故应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清偿借款本金27万元给原告;及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给原告。二、第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176元,由原告负担751元,第一、第二被告共同负担5425元。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10日内将应承担的受理费5425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利平人民陪审员  李景玲人民陪审员  陈昌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麦应华古小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