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高波与杨成龙、汤光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波,杨成龙,汤光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高波,男,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杨成龙,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汤光邦,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高波与杨成龙、汤光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成龙、汤光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高波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杨成龙、汤光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高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成龙、汤光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萨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