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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楼成刚与陈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成刚,陈佳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4489号原告楼成刚。被告陈佳康。原告楼成刚诉被告陈佳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成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佳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的事实清楚,应当及时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佳康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楼成刚借款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佳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