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宝芳与王祥飞、宋秋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芳,王祥飞,宋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78号申请执行人刘宝芳。被执行人王祥飞。被执行人宋秋芳。申请人刘宝芳与被执行人王祥飞、宋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祥飞、宋秋芳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建华审 判 员 朱晓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