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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于美连与秦保胜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连,秦保胜,张海霞,齐富涛,陈延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910号原告于美连。被告秦保胜。被告张海霞。被告齐富涛。被告陈延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美连与被告秦保胜、张海霞、齐富涛、陈延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美连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保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美连撤回对被告秦保胜的起诉。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