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田新建与陈海涛、赵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新建,陈海涛,赵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794号原告田新建,男,汉族,1962年11月14日生,住址唐县,。被告陈海涛,男,汉族,住唐县。被告赵国民,男,汉族,住唐县。原告田新建于2016年4月11日提交起诉材料,要求被告陈高山偿还原告柴油款64406元。本院予以登记立案,案号为(2016)冀0627民初794号。当庭开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必须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田新建未按通知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田新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符合“按自动撤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田新建诉被告陈海涛、赵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田占成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张荣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