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21刑初58号公诉机关南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77年8月16日,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汉族,文盲,住南部县。1996年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年在华蓥监狱服刑期间犯脱逃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11月7日犯强奸罪(未遂)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5日因盗窃被抓获归案,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南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正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南部县小元乡,采取翻窗入室和撬门扭锁的方式潜入被害人严某某家中盗窃未果,随后又潜入被害人赵某某家二楼,将赵某某家的一部0PP0R82T型智能手机、一部MJXUN型功能手机、一台海信牌液晶电视机盗走。当天下午6时许,被害人赵某某与他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并扭送至南部县公安局双佛派出所。案发后,被盗手机及电视机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经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其意见为:被盗液晶电视及两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70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赵某某、严某某的陈述;证人敬某某、赵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侵犯了公民合法所有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又实施盗窃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予以考量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罗峻嵋代理审判员 杨 娇人民陪审员 田文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书 记 员 周 一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