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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1民初413号原告方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付六三,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方琚。原告方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辉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六三、被告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方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方某乙。原、被告婚后前段时间感情尚可,但因双方性格不合以及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怀疑心重,原、被告无法相处与共同生活。2006年开始双方基本上是分居生活,2014年来相互无联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过错。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三十多年来夫妻同心、风雨共济,感情和谐融洽。被告及其家人在工作上对原告大力支持、帮扶,原告因工作原因有时十天半月不回家,被告也从无怨言,承担为人妻、人母、人媳的责任。结婚三十多年来被告对原告用心照顾,两次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告悉心照料,为被告熬制治疗糖尿病的偏方,抚育女儿方某乙,孝敬原告父母,和睦原告姐妹、外甥等近亲;2、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前提,被告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原、被告共同生活三十多年,夫妻间有些矛盾口角是正常情况,被告为了家庭无私付出。原、被告感情出现波折始于2015年2月,原因是被告在2015年4月到2016年2月到天津帮女儿照顾外孙,但原、被告并未分居,2015年还在一起过春节,2015年10月双方有多次交流,并未分居两年未不履行夫妻义务;3、原告起诉离婚的根本原因在于封建思想作祟。原告共有兄弟姐妹6人,只有原告1个儿子,被告为原告生育的是女儿,原告一直受承继香火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原、被告无根本矛盾冲突,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称,原、被告共同努力建设家庭,家庭物质条件在双方婚后获得改善,原、被告夫妻感情很不错,被告对原告及其近亲也是照顾有加,代理人希望原告多考虑,不希望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原、被告结婚证作为证据,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情况,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98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方某乙,方某乙出生后由双方共同抚养,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前段时间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发生争吵。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至2015年,被告对原告及其亲人有诸多照顾,2015年方某乙生育一女,被告至天津照顾外孙,原、被告聚少离多。2016年3月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相处登记结婚,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及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三十多年,生育一女方某乙,共同为建设家庭努力,婚姻基础十分牢固。双方虽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没有重大矛盾,无根本利益上的冲突。只要原、被告相互信任,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冷静处理家庭琐事,共同经营家庭,切实承担各自的家庭责任,夫妻关系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甲要求与被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