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7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国光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光,长垣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27行初22号原告乔国光。委托代理人韩守让,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县公安局,地址:长垣县山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封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媛媛,长垣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光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乔国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光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国光负担。审判长 孙玉霞审判员 栾 石审判员 李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