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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乔国光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光,长垣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27行初22号原告乔国光。委托代理人韩守让,河南新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垣县公安局,地址:长垣县山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封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媛媛,长垣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国光诉被告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乔国光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国光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国光负担。审判长  孙玉霞审判员  栾 石审判员  李彬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