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振亮与罗忠军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亮,罗忠军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459号原告陈振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忠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杨剑伟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