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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振亮与罗忠军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亮,罗忠军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459号原告陈振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立军,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忠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江,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杨剑伟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