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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冯成铭与郭慎昌、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成铭,郭慎昌,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冯成铭,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中路格林梦小区*幢***房。委托代理人王鹏(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慎昌,男,194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号*幢*层*号。被告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莫明全,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成铭诉被告郭慎昌、南充市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成铭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成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成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冯成铭承担。审 判 长  赵 霁人民陪审员  肖惠平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