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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营口东珠物业有限公司与唐秀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东珠物业有限公司,唐秀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82民初2980号原告营口东珠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徐屯村。法定代表人程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旭峰,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唐秀杰,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东珠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秀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经本院调解被告已实际履行给付拖欠物业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东珠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