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廖发源与张远标、黄文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发源,张远标,黄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廖发源,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代理人廖尚木,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远标,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执行人黄文玲,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申请执行人廖发源与被执行人张远标、黄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用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发源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黄文玲的执行申请。经查被执行人张远标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亦无可控的房产及车辆信息,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执行,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凤明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