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海麟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海麟重工有限公司,刘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商初字第248号原告莱州市海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和平村,组织机构代码67681593-9。法定代表人刘笃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成毅,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度市,系原告公司职工。被告刘艳,女,汉族,城镇居民,住秦皇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海麟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海麟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莱州市海麟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玉生人民陪审员  王德芹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