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407号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升,男。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女。被告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马新功。被告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君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