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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407号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华建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升,男。委托代理人吴小娟,女。被告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负责人马新功。被告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西安华西信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君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