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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XX诉高XX定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高XX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645号原告张XX,男。被告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高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