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XX诉高XX定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高XX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645号原告张XX,男。被告高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高XX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