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1489李章燕与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燕,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1489号原告李章燕。被告唐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燕与被告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网上认识的微信朋友,2016年2月8日至3月2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计2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李章燕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唐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章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 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