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迪与天津川成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迪,天津川成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吴迪。被执行人天津川成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汉阳道45号425室。法定代表人赵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迪与被执行人天津川成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吴迪现已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恢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邓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