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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关某甲与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甲,关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关某甲,女。法定代理人:曹某,系原告关某甲之母亲。被告:关某乙,男。委托代理人:张永忠,宿州市埇桥区永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曹某与被告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关某甲负担。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