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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52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张库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