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52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张库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