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辉与霍尚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辉,霍尚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保76号申请执行人:吴辉,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霍尚前,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马钢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第116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霍尚前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