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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尧法执字第8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国芳与董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芳,董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尧法执字第861-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芳,女,汉族,1961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光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国芳与被执行人董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元月22日依据(2012)临尧法执字第86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董光辉所有的10000元银行存款,现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解除所冻结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光辉账户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洪涛执 行 员  张宏雷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