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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兴华与威海市清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华,威海市清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华,男,汉族,陕西省洋县。被执行人威海市清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威环劳人仲案字第41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人民币2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威环劳人仲案字第417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