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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黄涛与陈小芳、王勋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涛,王勋夫,陈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1152号申请执行人:黄涛,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公务员,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王勋夫,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陈小芳,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商,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勋夫、陈小芳所有的座落在芜湖县湾沚镇华府天城9幢2单元XX2室、3单元XX1室房屋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茂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