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9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2孙世高与王学峰、秦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高,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927-2号申请执行人:孙世高,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学峰,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秦睿,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吕亮,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左荔,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世高与被执行人王学峰、秦睿、吕亮、左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左荔名下车牌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车辆。本院另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庐执字第0192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学峰名下位于合肥市四里河路、秦睿名下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秦睿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房屋。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左荔名下车牌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学峰名下位于合肥市四里河路、被执行人秦睿名下位于合肥市环湖东路、被执行人秦睿名下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