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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王迪强、陈奇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王迪强,陈奇仕,黄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周启正,行长。被执行人王迪强。被执行人陈奇仕。被执行人黄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迪强、陈奇仕、黄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芙民初字第4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迪强、陈奇仕、黄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迪强、陈奇仕、黄健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