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吕建伟、朱连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吕建伟,朱连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行长。被执行人吕建伟。被执行人朱连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与吕建伟、朱连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吕建伟、朱连秀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透支本金119220.04元,利息及滞纳金等18.41元和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透支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等、案件受理费1721元、保全费1370元、执行费1688.5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吕建伟、朱连秀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查封被执行人吕建伟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大奇山路488号影城嘉园2幢1单元1001室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和被执行人吕建伟名下车辆(未扣押到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建伟、朱连秀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吕建伟、朱连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22执1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吕建伟、朱连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