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财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建功、张瑞花与马建明、谢周刚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功,张瑞花,马建明,谢周刚,石嘴山市祥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210号申请人刘建功,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人张瑞花,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申请人马建明,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申请人谢周刚(曾用名谢刚),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祥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长胜工业园区汝西公路北侧48-1号。法定代表人门廷辉,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刘建功、张瑞花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石嘴山市祥至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宁B×××××车辆。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建功、张瑞花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林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子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