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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杨帆与应贤忠、陈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应贤忠,陈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344-1号原告:杨帆,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应贤忠,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林祥,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诉被告应贤忠、陈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帆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杨帆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