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3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杨帆与应贤忠、陈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应贤忠,陈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344-1号原告:杨帆,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应贤忠,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陈林祥,男,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帆诉被告应贤忠、陈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帆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杨帆负担。审 判 长 汪文彤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