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铁华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华,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铁华。被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文军,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铁华与被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局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宽劳人裁字(2016)第35好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宽劳人裁字(2016)第35号,于2016年4月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铁华支付伤残补助金12.718万元,但被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利军矿业有限公司在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550200122000001085。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文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