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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9执3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季家良与卢尚珍、夏春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家良,卢尚珍,夏春绿,卢万众,夏小丹,卢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348-2号申请执行人:季家良。被执行人:卢尚珍。被执行人:夏春绿。被执行人:卢万众。被执行人:夏小丹。被执行人:卢温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5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家良与被执行人卢尚珍、夏春绿、卢万众、夏小丹、卢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尚珍、夏春绿、卢万众、夏小丹、卢温生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季家良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尚珍、夏春绿、卢万众、夏小丹、卢温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卢尚珍、夏春绿、卢万众、夏小丹、卢温生的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尚珍、夏春绿、卢温生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多家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对其银行开设帐户采取额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季家良与被执行人卢尚珍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暂予以报结。本院认为,因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申请报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3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XX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