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恒伟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华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恒伟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华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585号原告: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4060、4070号。法定代表人:董广平,董事长。被告:青岛恒伟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洋河镇河西范村。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被告:青岛华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王台镇逄猛张村。法定代表人:刘松良,董事长。被告: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工业北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樊宪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伟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华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龙马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1元,减半收取5445.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云顶(山东)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宏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