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久龙与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龙,张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31号原告李久龙。被告张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龙诉被告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久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久龙撤回对被告张春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225元,由原告李久龙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