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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久龙与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久龙,张春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531号原告李久龙。被告张春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久龙诉被告张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久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春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久龙撤回对被告张春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600元,共计1225元,由原告李久龙负担。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