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贾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刑初9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丁显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法库县五台子乡新城堡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法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某司法鉴定所沈佳(2016)酒检字第142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被告人贾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行使证复印件、辽AX**号两轮摩托车查询信息、呼吸酒精检测单、被告人所驾驶的辽AX**号两轮摩托车照片,沈阳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贾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对上述事实、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